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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 行)
日 期:2013-12-18 阅读次数: 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和自立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自立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或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纵向项目经费和自立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和学校自立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立项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障研究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 纵向项目经费和学校自立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科研处和学院应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预算;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
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下项目预算由学院负责审核,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预算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审核。
哲学社会科学类30万元以下项目预算由学院负责审核,30万元(含)以上项目预算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审核。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提出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六条 经批准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科目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以下调整程序: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审核执行;按规定需项目立项部门批准的,经学院、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立项部门相关程序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除履行上述调整程序外还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支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应根据项目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按合同预算执行。预算经费支出可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租赁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项目立项部门规定的绩效支出。间接经费的提取办法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关规定足额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1.劳务费(人员费)。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范围和比例根据项目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和预算执行。劳务费的发放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劳务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50%。
2.管理费。项目立项部门有规定的,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立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按每次到款经费中我校实得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其中,2.5%用于学校科研管理、2.5%用于学院科研管理),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按每次到款经费中我校实得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其中,0.5%用于学校科研管理、2.5%用于学院科研管理)。属于过路费的纵向项目,学校和学院可以不提取管理费。学校科研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奖励等科研管理支出;学院科研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学院科研管理等方面支出,包括合同聘用人员工资、专家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3.绩效支出。项目立项部门规定的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本省项目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4.资源占用费。指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费用。项目立项部门未规定提取间接费用比例的,在立项部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按学校实得经费的5%提取(军工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提取)。按时足额提取资源占用费的项目,学校将给予适当配套经费。
5.通讯费。因科研工作发生的通讯费据实报销。
6.水电费,未具备按表收费条件的项目,按每次到款中我校实得经费提取2%水电费(工程类项目按实际情况可提出申请,减或免水电费;文科类免提水电费)。
7.材料费。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科研经费支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须按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纵向科研经费所购仪器设备单价或总价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询价(询价单位不少于3家),并填写《自行采购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自行采购。纵向科研经费所购仪器设备单价或总价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采购。大型仪器设备须经过招标购置。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购置试验材料单价或批量总价3万元以下由经办人填写《自行采购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自行采购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备案。3万元以上须填写材料审批表。试验材料的购置须按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组应做好试验材料购买和使用的台账管理。学院应做好试验材料采购审核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审计处应对大宗试验材料的购置进行定期抽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每个纵向项目原则上只办理一个经费本。若实到经费超过200万元的自然科学类重大项目或实到经费超过60万元的哲学社会科学类重大项目属校内多个学院共同承担的,为便于研究工作的开展,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办理经费分本,并与分本持有人签订校内科研任务委托协议,规定经费的用途与使用要求,编制经费分本预算,经学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设立经费分本。由一个学院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项目经费分本。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
第四章 科研经费外拨与管理
第十四条 需外拨的科研经费,应当以项目预算或合作(外协)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外拨的经费需符合项目预算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对外拨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为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外拨需按照项目预算或合作(外协)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或与外拨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提供科研项目批复文件、科研经费预算等资料,填写外拨经费审批表,经学院审批后报学校科研处审核。
第十六条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学校财务处依据项目合同,办理科研经费外拨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资金支付财务处审批权限为: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资金支付财务处审批权限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会计核算科审核人员审批;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需经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批;8万元以上需经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2.学校自立项目经费的审批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结余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项目立项部门准许留用的,可继续用于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开支,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三年内,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规定予以结账。中止实施或撤销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立项部门要求处理财政资助经费,并及时清理账目。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项目立项部门不准留用的,按规定由项目立项部门收回(验收之前对应付未付的支出应在结题报告中列出明细)。
第六章 科研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按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后勤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对科研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如仪器设备等的采购、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产生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加强无形资产的成果转移与推广应用。
第七章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负责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有效控制,负责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审批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核算与财务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决算,配合项目立项部门的审计、专项检查等经费监管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协助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经费入账、预算执行和调整、税费减免、账务核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学院负责人及科研项目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后勤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科研项目购买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购置计划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和管理;仪器设备和大宗材料购置招标的组织和委托;购置合同的审核和签订、合同执行过程管理、验收;学校后勤处非经营性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增、建帐、调拨及报废审批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纪监部门负责受理违反国家、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法规、制度行为的检举,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需要组织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成立科研经费监管机构,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指导和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按规定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完成进度,做好试验材料采购审核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监督不善,出现科研经费使用重大问题的学院,学校将减拨或停拨学院科研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负责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规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科技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学校配套经费及学校自立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和学校自立项目经费不计入考核经费,不提取水费、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立项目经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开支。经费的审批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 行)》执行。设备和材料采购按学校采购招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科研专项经费间接费用按《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国家科技计划科研专项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纵向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