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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院务公开暂行规定
日 期:2010-11-16 阅读次数: 60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院务公开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我院院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院务公开实行学院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持,学院纪检部门、工会和学生会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院务公开监督小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学院院务公开工作,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院务公开工作,下设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规定;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和检查学院院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我院院务公开工作遵循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真实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经常化,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积极稳妥地开展院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院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院务,是指我院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对于与教育管理密切相关和直接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应向学生公开的院务
(一)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各系设置情况及其负责人;
(二)学院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与学生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五)学院招生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六)学生转专业或辅修专业情况;
(七)学院学费及相关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收费的部门等;
(八)教学管理信息,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学生转专业条件等;
(九)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学生奖惩情况,助学管理、毕业生就业信息等,具体包括评优、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评定和发放、勤工助学管理、学生申诉等;
(十)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应向社会公开的院务
(一)招生简章和录取程序;
(二)学院收费的相关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的部门等;
(三)面向社会的招标信息;
(四)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院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应向教职工公开的院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三)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四)学院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五)教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六)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七)学院干部制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各类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专业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相关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程序、结果;
(九)学院年度财务状况;
(十)学院固定资产情况;
(十一)学院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租用、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设备等教学、科研资源调配等;
(十二)非涉密科研项目的申报信息、评审结果(指院内项目)及立项资助情况;
(十三)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四)各系教学、科研业绩情况;
(十五)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 对于本规定的院务公开内容,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主页设立院务公开专栏;
(二)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三)出版学院年鉴,印发公文,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
(四)通过院内外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有关院务;
(五)召开教代会、学代会、座谈会、中层干部会等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合学院工作实际,在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适当的公开方式。
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类型和程序
第十一条 院务公开分法定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法定公开是指本规定中要求公开的院务内容,都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一)本规定中常规性的、需要及时公开的院务内容,一般应在院务发生后由院务发生的相应单位根据需要及时自行予以公开;
(二)本规定中的某些特殊院务内容的公开,须先由该院务发生的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院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本规定之外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一般应由院务发生的相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享有院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有关院务的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有关部门受理和答复。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须凭有效证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请求公开的院务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4.申请时间。
(二)申请的受理和答复
1.本规定范围内的院务公开内容的申请,由该院务发生的相应单位负责受理和答复;
2.重大的、无明确规定的院务公开内容的申请,由学院办公室接访工作人员受理书面申请,并转呈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院务公开监督小组研究决定。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决定是否公开申请内容,同时答复申请人。
3.经研究后决定公开的院务,以《院务公开决定书》形式答复申请人,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院务,则在答复申请人的《院务公开决定书》中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须做好与本单位相关的院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主要包括:
(一)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材料;
(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院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教代会有关院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五)学代会有关院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六)各职能部门有关院务公开的会议记录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各职能部门院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是否按时公开本规定中的院务公开内容、公开的范围是否合理、公开的方式是否适当,院务公开工作有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有无失当行为等;
(二)及时向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教代会、学代会通报检查结果,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通过以下方式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院各单位院务公开执行情况;
(二)听取有关部门的院务公开工作汇报;
(三)设立院务公开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调查和纠正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开展院务公开工作其他活动等。
第十八条 院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定期检查考核相关的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学院院务公开具体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院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执行,各项院务的公开工作由该院务发生的相关单位负责,单位负责人作为院务公开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实施院务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学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院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院务公开工作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法律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院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院务或在院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有关人员或学院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害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