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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日 期:2011-11-01 阅读次数: 54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有效开展,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构造和谐社会要求,以人为本,以就业为本,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高层次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扶助困难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的原则以及贯彻统筹考虑,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机制。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面利益,坚持政策导向和思想教育,合理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流向,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创业和就业。
第七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到毕业生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毕业生就业状况和就业水平反映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影响我院的声誉和信誉,全院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各系、各职能部门必须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院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共同为我院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氛围,保证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学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副院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院办公室、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系主任。
第九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和广东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结合当年就业形势和本院毕业生实际,制定学院就业工作的政策、办法和措施;
(二)领导、指导和检查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各方面的关系;
(三)讨论决定学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负责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咨询与就业管理等工作的常设机构和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部署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集、审核并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发放和管理毕业生推荐表、协议书,制定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发放毕业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暂缓就业相关手续,办理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和改派手续等;
(三)负责为毕业生收集、筛选、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切实加强与用人单位和各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的沟通和密切联系,积极开展就业市场调查,开拓就业渠道,积极协助各系建立学生就业实习基地;
(五)加强与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和沟通,及时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争取上级领导对我院就业工作支持和帮助;
(六)成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院学生就业指导课和大学生职业发展课程的教学管理、质量控制和教学研究,负责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和就业心理辅导,指导各系开展就业辅导工作,组织培训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等;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以就业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课外活动(如就业拓展训练活动、职前实践培训等);
(八)负责就业工作宣传,编印学院就业指导手册等;
(九)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查与反馈,就业情况统计,做好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开展学院年度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十)开发、维护、完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平台;
(十一)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各系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副主任为系级就业工作第一、第二责任人;学院领导与各系系主任(系级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把各系的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第一、第二责任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系成立系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日常就业工作。系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就业工作的系副主任为常务副组长,成员包括:系其他副主任、毕业生年级学生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和教务员。
各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决定本系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系教职工定期通报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
(二)做好本系毕业生职前教育、就业指导、思想教育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开拓就业市场,建立专业就业实习基地,做好本系毕业生情况的宣传和推介工作,及时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各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等;
(三)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源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负责本系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负责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撰写毕业生推荐意见和发放、鉴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调查和报送毕业生就业单位落实情况,定期统计上报本系就业率;
(四)负责本系毕业生离校教育和毕业生鉴定工作,组织毕业生按时办理离校手续,组织毕业生党员、团员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受理有需要毕业生的暂缓就业申请,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的各项工作;
(五)对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总结,按时向学院上交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报告;
(六)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全局性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就业供需见面会等大型就业相关活动的接待工作;负责组织毕业典礼及学位授予仪式;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员材料的归档和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就业工作宣传和报道;
(二)教务处负责协调毕业班的教学管理,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习成绩单等。与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各系建立学生就业实习基地;负责全院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安排,根据社会需求和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和调整教学计划;
(三)学生处负责统筹毕业生离校工作,组织毕业教育;负责毕业生贷款管理和毕业生档案整理、转递工作,负责团员材料的归档和团员组织关系转移,根据社会需求和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和调整招生计划,协助组织毕业典礼及学位授予仪式,协助开展就业指导课外活动;
(四)财务处负责做好欠费毕业生的学费追缴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预算、核拨和结算工作;
(五)后勤处负责就业供需见面会等大型就业相关活动的后勤服务工作,协助开展文明离校教育,负责组织毕业体检工作,负责院内大型供需见面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人事处负责毕业生户口关系转移以及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户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
第十三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启蒙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为目标,突出个性化指导和服务的就业指导模式,建立和完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的就业指导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就业指导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专业特点和毕业生的实际,突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加强就业形势和政策教育,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艰苦创业思想教育,角色转换教育,法规与校规教育等。
第十五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大学生就业指导纳入全院本科生教学计划,由学院就业指导课程教研室统筹管理,各系成立教学小组负责所在系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授课教师可由各系负责就业工作的教师担任。
第四章就业推荐与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在就业工作过程中,毕业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就业方针、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咨询权;
(二)对就业需求信息的知情权;
(三)获得公平推荐就业的权利;
(四)对就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五)对违反就业工作纪律的人和事进行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表现的文字证明,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由各系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现实表现填写毕业生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学校意见并盖章。就业推荐表是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在校应届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签订,由学院方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就业意向和录用意向,明确双方在就业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也是毕业生落实就业的重要凭证,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保持就业诚信,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就业协议书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和管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由学院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各系集中保管,使用时发放。毕业生在领取就业协议书时,由各系登记毕业生预计落实的就业单位并发放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系和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鉴证完毕后,毕业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联寄送签约单位,学院联交回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
第十九条毕业生的就业派遣程序: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所在系和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并盖章;
(二)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符合就业政策规定的,将其就业信息编入就业建议方案上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我院上报的毕业就业方案后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院在毕业生离校时给准予毕业的学生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毕业生凭毕业证、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毕业时还未就业且又未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将被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其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转回生源地人事部门。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要严格信守承诺,履行协议条款。为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学院对毕业生因违约而提出的调整改派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出国(出境)的毕业生,毕业时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个人的意愿将其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在地或派遣到同意接收的人事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毕业前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并可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满两年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者,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已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纪律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院不再为其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第五章 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毕业鉴定是学院对毕业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的全面的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和培养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各系必须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毕业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政治思想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和遵纪守法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三)专业思想、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的总体评价;
(四)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比赛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性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工作能力;
(五)参加科研、科技、学术、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或成绩;
(六)坚持体育煅练,参加文体活动的状况和所取得成绩;
(七)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其所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毕业鉴定程序
(一)各系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动员部署;
(二)毕业生作个人自我总结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三)小组组织个人总结汇报和进行相互评议;
(四)班级鉴定。各班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小组评议的意见,对毕业生个人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
(五)系级鉴定。由毕业班辅导员根据班级鉴定意见撰写评语,报系级主管就业工作系副主任审核盖章。
(六)学院审定。学生处对毕业生登记表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把毕业生登记表归入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档案是记载毕业生毕业前个人基本资料、家庭状况、学习成绩、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的重要文字材料。
第三十条毕业生的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中学阶段的各种材料;
(二)普通高校学生登记表;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四)学习成绩单、实习鉴定表;
(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副本);
(六)毕业生体检登记表;
(七)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志愿书、申请书等材料;
(八)奖励与处分材料;
(九)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以后,学生档案室应该按照学院规定时间认真完成毕业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及归档和寄送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方式转递,转递时做好登记并附上档案回执,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随即寄回回执。转递毕业生档案工作应在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暂缓就业
第三十三条 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的派遣时间内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的档案托管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党团组织关系暂留在学院,户口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需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当年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签订《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 暂缓就业期间,如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暂缓期满,仍不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其党团组织关系、户口和档案材料被转回生源所在地,由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七章 系级就业评估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系级就业工作评估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系级领导对就业工作重视情况;
(二)就业指导课教学情况和效果;
(三)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课外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就业资料的发放、就业推荐、就业辅导咨询、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招聘活动的组织、毕业生党团员管理、毕业鉴定和毕业生就业率上报等日常就业服务工作完成情况;
(五)毕业文明离校工作情况;
(六)毕业生就业率;
(七)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情况;
(八)就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九)就业工作理论研究和撰写文章等情况;
(十)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院在各系就业工作总结基础上开展学院就业工作考核评价奖励工作,对在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我院就业考核评价和奖励工作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具体评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三公开”原则,即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和就业方案公开。
第三十九条 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我院就业工作有意见,可以向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院领导以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第四十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工作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具体做到:
(一)认真学习,自觉执行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必须通过正常途径寻找就业单位,自荐材料要实,不得随意涂改学习成绩单,不得欺骗用人单位和学院,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恪守诚信,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院声誉的事。
(三)毕业生遵守学院教学管理规定,要以就业工作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正常上课时间在学院内外进行就业笔试、面试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旷课;
(四)毕业生遵守学院相关规定,文明离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