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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日 期:2011-11-01 阅读次数: 49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技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学院在编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其项目经费必须进学院财务账户。
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组擅自违反学院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管理费
第四条 所有横向项目必须缴纳管理费。
第五条 管理费是指学院管理横向技术合同所需的费用。管理费中一部分用于学院的科研管理,另一部分用于各系及各单位等科研管理。
第六条 横向项目到款时,学院按每次实到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其中:学院管理费3%,系及各单位管理费2%,学院发展基金3%);文科类横向项目到款时,学院按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学院管理费1%,系及各单位管理费2%,学院发展基金1%)。
第七条 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以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用预算根据每单位上年度的管理费的总额确定,用于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八条 横向技术合同款项中如含有外协科研,以及加工和购置设备组装、改造后交予合作方等事项所发生的费用,须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明,此部分经费到学院后只提取1%管理费,并按比例计入科研考核经费。
第三章 研究经费
第九条 按规定提取各种管理费和劳务费等费用之后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业务和设备经费为横向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研究经费不得用于技术合同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因挪用经费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 研究经费的借支或报销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因研究工作需要,超过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交通费、汽车燃油费、住宿费、电话费,必要的接待费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借支或报销。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或预支旅差费不超过5万元的单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报系及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在其负责的项目中经手请款或报销时,由其所在的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约定,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单位转出研究经费。原合同没有约定外协经费,确需委托学院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需与受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合同规定转出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给委托方或合作方而不进学院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和样机等,须持设备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收条,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具备按水电表收费条件的横向项目,经总务后勤部门和所在单位确认,后勤处出具证明并报学院主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实际使用水电情况交纳水电费。未具备按表收费条件的项目,按每次到款中我院实得经费提取2%水电费(工程类项目按实际情况可提出申请,减或免水电费;文科类免提水电费)。
第四章 劳务费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学院后,在保证完成项目的前提下可提取不超过总实得经费30%的劳务费(包括专家鉴定费酬金、中介费)。
第十六条 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计划并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领取。
第十七条 对于协助争取横向项目或向项目负责人提供关键信息并协助完成立项的非项目组成员,可由项目负责人从该项目劳务费中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第五章 税金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由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提取的劳务费由获得劳务费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发生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费用及诉讼后明确需我院偿付的款项,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支取。若研究经费不足,可由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组已提劳务费开支;如仍不足,可依次向系及各单位科研管理费、学院管理费借支,借支的费用由借支人负责归还。
第七章 设备费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凡用横向项目实得经费购置设备并办理了学院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设备费的总额达到0.5万元以上的,学院给予1%的奖励(经费从学院发展基金支出),该奖励经费拨入经费卡上用于研究工作。
第八章 结题经费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结题时所剩的经费为结题经费。结题经费的80%可作为项目组的劳务酬金,10%作为系及各单位管理费,10%作为学院发展基金。项目负责人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被批准后,即可对结题经费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题经费中的项目组成员劳务酬金,其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组成员按分配方案所得的劳务酬金可转入各相关人员的结题经费卡,也可提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结题经费卡中的经费只能用于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开支,不能再提取劳务费。
第二十六条 云峰集团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列入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