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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内部审计制度
日 期:2013-10-15 阅读次数: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以下称“学校”)内部审计的职能,规范审计流程,明确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协助提升学校运营效率与价值、规避运营风险,实现学校战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合法、合理、有效”。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各级管理人员的财务收支、运营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学校审计处(以下称“审计处”)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专业资质和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审计队伍。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审计处属于学校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全面负责学校审计工作,接受学校董事会(以下称“董事会”)及学校校长(下称“校长”)的领导,采取双向负责、双轨报告、保持双重报告关系的组织形式,即同时向董事会和校长负责和报告。审计处日常工作,由校长领导。内部审计日常工作内容,向校长做工作汇报。为方便审计处日常运作,校长可委托分管副校长代行此职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运营活动、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及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在工作实践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专业业务工作能力。学校应制订相应的审计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并予落实。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不得协助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人员隐瞒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如有利益关联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因素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规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代行被审计单位(部门)的经营管理职能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业务。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和所属单位(部门)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
(二)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采购与招投标;
(五)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设计的合理性、运行的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九)计算机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十)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及关键管理人员任期经济情况;
(十一)专项内部审计调查事项;
(十二)其他董事会及学校领导授权审计的事项。
三、草拟各种审计文件,向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报送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计划和总结。
四、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五、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六、完成董事会、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或委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需要,向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开展调查;调阅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和资产,勘察现场实物;
二、 根据审计需要,可申请调动学校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
三、 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 参与学校大额固定资产、设备及基建工程等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 其它审计工作需要的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促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月度工作计划或学校之临时决定,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内部审计项目。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参照国际内审师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审计处制定的具体的审计程序和工作规定、办法等法规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审计项目小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部门)情况,拟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由学校校长审批,为方便审计处日常运作,校长可委托分管副校长代行此职责。遇有特殊情况,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齐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建议、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规定的时间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给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处将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审批。为方便审计处日常运作,校长可委托分管副校长代行此职责。审计处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合理的整改期限后,审计处应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可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处提出建议,报学校有关负责人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由于管理不力、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三、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
四、 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的;
五、 阻挠审计工作开展,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故意泄露有关秘密的;
七、 无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 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九、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十、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本制度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规章,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3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