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 020-36903011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行政楼611室 |
受理时间(节假日除外): | |
8:40-12:00,14:30-17:50 | |
传真号码: | 020-36903011 |
电子邮箱: | dep-xxgk@gcu.edu.cn |
联系电话: | 020-36903011 |
电子邮箱: | dep-xxgk@gcu.edu.cn |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招标管理制度
日 期:2013-11-04 阅读次数: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确保合格供应商中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政策的制订、修正、补充、解释和执行。
第三条 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批量金额或单项采购金额为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申请项目,包括工程发包采购、委托服务采购、大宗物料(设备)采购等项目。
第四条 招标工作的原则
(一)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合作单位。
(二)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行为。
(三)事前预算原则,在招标前,应先根据项目内容编制标底。
(四)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严格的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才有资格参加项目投标。
(五)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招标综合要求的前提下,报价较低且合理的投标人。
(六)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免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第二章 招标的要求与形式
第五条 招标工作的要求
(一)招标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满足本学校的质量要求。
(二)招标项目的投标方必须经过评定和认可,并建立合格的投标方档案。
(三)招标项目的投标方应在《合格投标方名册》中选择。
(四)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经后勤处资产管理科、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采购申请人三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第六条 招标的形式
学校招标的形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议标(又称为协商议标)三种方式。大额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发包、重要单位工程发包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发包和分项工程发包可采用邀请招标、定向议标的方式。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需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实行其它招标形式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自行组织或委托编制标底(编制的标底,需经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并参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
(一)采购申请人根据采购项目计划的需求安排,提出招标采购申请(招标采购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采购管理制度》中的内部审核程序操作)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招标采购申请需明确注明招标采购的项目名称、需求时间、期限、采购人需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附相关图纸(如有)。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对《招标采购申请》中的内容、需求期限、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招标采购成本估算后报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针对已审核的《招标采购申请》经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后组织标底、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和合同文本的编制。
(四)编制后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和合同文本经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八条 发出招标公告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根据招标工作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组织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目录。
(三)招标项目预期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及完成时间等。
(四)获取投标标书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标书收取的费用等。
(六)招标公告的时间(依据招标采购金额设定公告时间)。
金额 10-50万元(含) 50(不含)-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不含)
时间 15个日历天 15-20个日历天 20-25个日历天
第九条 资格预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并将审查结果报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投标人资格预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由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查落实投标人的注册合格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它经济性指标。
(二)由采购申请人审查落实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的业绩和经历。
(三)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与拟投标人进行经济条件谈判。
(四)投标人必须书面承诺我方提出的有关条件后方能正式参加投标。
(五)资格预审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招标、评标、决标、中标过程管理
(一)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向经核准的投标人有发出投标通知书或邀请函。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并由财务处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采购申请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解答技术性问题。
(四)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详细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五)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接收、审核投标人送交的投标书,并编写审核报告。
(六)重大招标项目由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或授权人主持召开开标会议。
(七)招标评审小组进行评标、决标,并将决标报告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并由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八)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九)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合同的谈判、审查与会签。
(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按合同条款基准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保密规定:招标实施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纪律: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其它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监标
(一)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为招标主办部门,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须接受采购与招标监督小组对招标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二)招标工作由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监督,在监督中发现不合格的情况,限期整改。
(三)主管采购与招标的校领导组织每年年终对招标工作做出评价,并结合年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台账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必须由专人管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建立管理台账,按类别和形成时间及时登记、收集、整理招标文件、答疑资料、标底、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十五条 文件记录要求
招标有关记录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单位的相应记录格式要求或学校贯标文件记录要求。
第十六条 奖惩办法
(一)对在招标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学校节约了招标费用和成本的个人和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对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个人和部门,将追究行政责任,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对在招标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泄露标底,擅自启标篡改投标书内容,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的个人和部门,将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所有。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