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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 订 )
日 期:2013-12-18 阅读次数: 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科研人员承担更多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横向项目的完成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学院,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学校各机关部门在编人员承担的横向项目,其项目经费应进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费
第四条 所有横向项目必须向学校缴纳管理费,用于学校和学院管理横向项目所需支出。
第五条 学院管理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费用预算根据该学院上年度的学院管理费的总额确定,用于该学院当年度的科研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类项目管理费按照实到经费分段超额比例收取:
实到经费在50万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收取(其中,5.5%用于学校科研管理,2.5%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超过50万至150万的部分按照6%的比例收取(其中,3.5%用于学校科研管理,2.5%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超过150万至250万的部分按照4%的比例收取(其中,2%用于学校科研管理,2%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超过250万至500万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收取(其中,1%用于学校科研管理,1%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超过500万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收取(其中,0.5%用于学校科研管理,0.5%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技术咨询类项目按每次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2%用于学校科研管理,2%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项目到款时,按每次实到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2%用于学校科研管理,2%用于学院科研管理)。
未具备按表收费条件的项目,按每次到款中我院实得经费提取2%水电费(工程类项目按实际情况可提出申请,减或免水电费;文科类免提水电费)。
校内各单位之间委托的横向项目(即委托单位为我校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的横向项目),免提管理费。
学校科研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奖励和科研管理等支出;学院科研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学院科研管理等方面支出,包括合同聘用人员工资、专家费、差旅费、办公费等。
第七条 实得横向科研经费是按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全额提取管理费后的横向项目经费。确因情况特殊,则根据实际提取额与应提取额的比例将实到经费折算为实得经费。实得经费是教师科研考核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横向项目外协费用(包括外协试验费、外协加工费,以及为提供给项目委托方而购置材料、设备等所开支的费用)的发生金额及用途须在合同及合同审核表中注明。
根据合同约定,转拨给第三方的经费一律按1%提取管理费,并按比例计入科研考核经费,该经费一律不得提取劳务费。
第三章 研究经费
第九条 横向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合同约定执行,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横向项目研究经费的借支或报销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因研究工作需要,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差旅费、住宿费,必要的接待费等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借支或报销。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或预支差旅费不超过8万元的单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超过8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超过25万元的单项开支,由学校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资金支付财务处审批权限为:
(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资金支付财务处审批权限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会计核算科审核人员审批;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需经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批;8万元以上需经财务处副处长审批。
(二)学校自立项目经费的审批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每个横向项目原则上只办理一个经费卡。实到科研经费超过100万元的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或实到科研经费超过60万元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项目,如需校内多个学院共同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办理经费分本申请,并与分本持有人签订校内科研任务委托协议,规定经费的用途与使用要求,经学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设立经费分本。由一个学院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项目经费分本。
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给委托方或合作方的仪器、设备和样机等,须出具设备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收条,经学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及固定资产等手续。
第四章 外协经费
第十四条 根据合同约定,经学院审核、科研处批准方可向外单位转出研究经费。原合同没有约定外协经费,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须与受托单位签订技术合同,经学院审核并出具意见、科研处批准方可到财务处办理转出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 学院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外协)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要对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为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劳务费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比例或金额支出劳务费;如合同没有约定,在确保项目如期完成情况下,劳务费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学校实到经费的70%。技术咨询、软件开发与设计类等项目确因项目研究需要,人工费提取比例可以放宽到80%。
第六章 税 金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税金由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因违背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 违约金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需我校偿付的款项,按合同类型不同由相应个人或单位按以下比例支付:
1.因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劳务费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学校科研管理费支付35%(不超过学校提取该项目管理费的总额)、学院科研管理费支付15%、项目组支付50%及分担余下不足部分,项目组分担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付。
2.因技术咨询合同纠纷需偿付的款项,应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取劳务费支付。若仍不足,其不足部分按学校科研管理费支付20%(不超过学校提取该项目管理费的总额)、学院科研管理费支付10%、项目组支付70%及分担余下不足部分,项目组分担部分可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支付。
第八章 设备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凡用横向项目实得经费购置设备并办理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单台设备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学校退还对该设备款所收取的学校管理费,所退管理费拨入该项目经费本用于研究工作。
横向科研经费所购仪器设备单价或批量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询价(询价单位不少于3家)并填写《自行采购申请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自行采购。购置单价或批量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招标采购。
第九章 材料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购置试验材料单价或批量总价3万元以下由经办人填写《自行采购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自行采购。3万元以上须填写材料审批表,试验材料的购置须按学校后勤处和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组应做好试验材料购买和使用的台账管理。学院应做好试验材料采购审核及验收等管理工作。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大宗试验材料的购置进行定期抽查和审计。
第十章 结题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三年内,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横向项目结题时所剩的经费为结题经费,需转入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金项目本(每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科研发展金可作为项目组相关科研工作支出和项目组的劳务或绩效酬金。
第二十四条 结题经费中的劳务酬金,其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组成员按分配方案所得的劳务酬金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入各相关人员的科研发展金项目本继续用于科研。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或者签订全面合作/框架协议的,企业在协议期内须新增到校经费不低于200万元,第一年实到经费不低于50万元;且合作企业应具有较大规模,原则上应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等,并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科技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后勤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