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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 订)
日 期:2013-12-18 阅读次数: 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自立科研项目和我校科技人员自选科研项目。
1. 国家科研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 省部科研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广州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3. 地方政府科研项目是指除第2款所列省市以外的各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4. 其他科研项目指省部和地方政府中非科研主管部门或地级行政市、自治州政府以下各级行政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5. 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6. 学校自立科研项目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的科研项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设立的其他科研项目、以及学校各部门自筹经费正式立项并报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科学研究项目。
7. 科研人员自选科研项目是指由科研人员自筹经费经学校科研处批准列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计划的项目,参照自立科研项目管理。
本条1~4款所列科研项目统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国家、省市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起到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协助科研经费管理;
财务处和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后勤处负责设备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
档案室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人事处负责对学院的科研管理和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纪监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学院是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研处负责协调组织并制定申报方案,各学院按学校科研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纵向项目申请人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作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并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凡要求进行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的,要委托具有科技查新或专利检索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新或检索。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组织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校跨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并协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 纵向项目申请材料由各学院进行形式初审,需要学院签署意见的,学院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所有项目申请书由学院统一报送学校科研处审查汇总,并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出。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科研处、学院协助负责人进行各类项目的预算编制。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协调小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确保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学院审核合作单位资质,学校科研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作研究合同。
第十四条 承担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经费到校后,由学校科研处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所有新立项目,经费到校后均由学校科研处按项目类别统一编号立项,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同时建立项目科技档案。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的负责人必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我校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在读研究生、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但不能作为我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获批或横向技术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应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八条 校内各学院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学院负责组织计划实施,项目负责人要与其他学院的参加人员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学院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九条 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应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子(分)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子(分)项目进行管理,并应对主项目负责人负责。未经学校科研处批准的不得设立子(分)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各类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遵守各类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
第二十二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规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学校科研处应会同各相关学院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学校对执行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报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院、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1. 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合同书、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 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验收或鉴定申请书、研制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等)。
3. 项目结题后,科技档案移交档案馆统一留存管理。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按《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且情节较为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违法违规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国家相关法规及《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科技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按《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制订)》和《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2月18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