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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师岗位学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日 期:2016-09-22 阅读次数: 137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强化岗位意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师岗位学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 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学院(部)遵照执行。
2.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教学岗位科研(教研)工作量分计算方法(科研、教研工作量部分)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2016年9月22日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教师岗位学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强化岗位意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原则
学年度考核是岗位聘任与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缓聘的依据,教师学年度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标准、客观公正;
2.全面考核、突出绩效;
3.定性定量相结合;
4.学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以聘期考核为主;
5.校院两级考核相结合,以学院考核为主。
二、考核对象
受聘我校教师岗位的人员,适用高层次人才、学科团队考核办法的除外。
三、考核方式
采用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方式。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对专任教师实行学年度和教学、科研教研工作考核。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进行。
四、考核程序
1.填表:填写教师岗位考核表。
2.审核:学院对个人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后,相关职能部门对个人的科研和教学等工作进行审核。
3.述职:参加考核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量情况进行述职。
4.评议:学院(部)评议小组对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按学校要求进行全面考评,确定初步考核结果。
5.公示: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教师岗位工作人员的个人业绩和考核情况。
6.审定:学院(部)评议小组对本单位上报的考核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考评等级,报学校审定考核结果并公布。
7.反馈:由本单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考核对象,促进其进一步明确目标,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五、考核指标(同时具备)
1.师德
考核期内未出现违反高校教师师德的行为,师德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2.教学工作(分值70分)
(1)数量:根据完成教学工作量计算,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且达到学校教学岗位职责文件中规定的教师岗位基本要求、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为70分。
(2)质量:根据教学测评情况,在本项指标得分的基础上适度上浮(上浮幅度≤10%)。
(3)考核期内未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
3.科研教研工作(分值20分)
所有教师应围绕学科发展目标,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表现出良好的科学研究发展潜力。按照学校科研(教研)工作量分计算方法,核算科研、教研工作量分(本项指标得分不超过20分)。
(1)需完成10分方可具有学年度评优资格。
(2)3年内无1篇本专业学科领域内的核心期刊论文的(第一作者且工作单位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或无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排名第一且工作单位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为科研、教研考核不达标。(2015年如有上述业绩成果的,从2015年算起,其余从2016年算起。初级职称人员、外国语学院教师可降低为统计源期刊)。
(3)科研工作量分可以折抵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不可折抵科研工作量分。(讲师及以下:1个科研工作量分=2.24个教学工作量。副教授及以上:1个科研工作量分=2.08个教学工作量)
4.学院(部)综合评价(分值10分)
(1)考核期内,根据教师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教研教改活动、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活动、辅导学生学习、参加院(部)公益工作、有无教学事故等由学院(部)评分,在10分内适度浮动。
(2)公益分低于5分的,不可参与评优。
(3)由学院(部)自行制定评价标准。
5.期刊以图书馆认定为准。项目等级、科研成果以科研处认定为准。教学项目等级以教务处认定为准。
六、考核等级确定及使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教师系列考核优秀人员人数约占教师系列总人数的30%,科研系列考核优秀人员人数约占科研系列总人数的15%,行政系列考核优秀人员人数约占行政系列总人数的15%,教辅系列考核优秀人员人数约占教辅系列总人数的15%,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评为“优秀”者,必须具备: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有高度责任心和协作精神,热心公益工作,考勤优良、工作任劳任怨、诚信礼貌待人,在员工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2)熟悉工作规范,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得到单位领导和工作对象的普遍好评。
(3)教学工作量较满,教学质量优秀,受学生普遍好评。
(4)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科研教研工作考核分值为10分以上。
(5)学院(部)综合评价分值为5分以上。
3.评为“合格”者,必须具备: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业务熟练或业务能力提高较快,爱岗敬业,有责任心,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年度(聘期)岗位工作目标任务,无责任事故。
(2)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良好,受学生普遍好评。
(3)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
4.在考核学年度(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态度不良,经常被投诉,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经常出差错。
(2)违反校纪校规,屡经教育仍不改正。
(3)迟到、早退累计3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
(4)在外兼职、兼课、接受其它有报酬的业务,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者。
(5)工作量不足,上班时间经常做非工作范围内的事;工作拖拉,经常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违反工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
(6)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国家政策法规,其结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侵犯学校技术、经济权益,在群众中影响极坏。
(7)工作中出现严重延误、失误等责任事故、教学事故,致使学校声誉或经济等严重受损的直接责任人。
(8)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者。
5.考核期内出现《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的违反高校教师师德行为的,考核不合格,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6.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可暂定为基本合格,给予半年告诫期。告诫期满后再视其表现情况确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七、岗位聘任要求
1.继续聘用的必要条件:
(1)聘期及学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2)遵守校纪校规,有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有责任心和协作精神。
(3)熟悉运作规程,能独立开展工作,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解除合同,终止聘用:
(1)聘期或学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
(2)由于工作调整,用人单位不再设岗。
(3)因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年度考核的。
八、投诉与申诉
1.考核结果公示2周内全校教职工有权就考核结果和各级考核评议小组的工作向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提出投诉与申诉。
2.投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受理投诉(申诉)后,须就投诉(申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由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做出最后裁决。
九、其他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与此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